
升降機的定期報檢制度
1、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章,第21條規定,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交付使用。
2、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28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限期滿前一個月應向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使用單位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員負責報檢。
4、起重機械目前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二年。
5、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顯著位置。
6、檢驗檢測報告歸入技術檔案。
7、結合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查,做好設備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維護,委派專人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裝置進行檢查,以確保安全裝置齊全、靈敏、可靠。重點對以下部件進行檢查:
(1)防墜安全器。工地上使用中的升降機都必須每三個月就要進行一次墜落試驗。對出廠兩年的防墜安全器,還必須送到法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檢測試驗,以后每年檢測一次。
(2)安全開關。如圍欄門限位、吊籠門限位、頂門限位、極限位開關、上下限位開關、對重防斷繩保護開關等。
(3)齒輪、齒條的磨損更換 。
(4)緩沖器。
(5)樓層停靠安全防護門。在設置停靠安全防護門時,應保證安全防護門的高度不小于1.8m,且層門應有聯鎖裝置,在吊籠未到停層位置,防護門無法打開,保證作業人員安全。
(6)基礎圍欄。基礎圍欄應裝有機械聯鎖或電氣聯鎖,機構聯鎖應使吊籠只能位于底部所規定的位置時,基礎圍欄門才能開啟,電氣聯鎖應使防護圍欄開啟后吊籠停車且不能起動。
(7)鋼絲繩。各部位的鋼絲繩繩頭應采用可靠連接方式,繩卡數量和繩卡間距與鋼絲繩直徑有關。
(8)吊籠頂部控制盒。吊籠頂部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使用的控制盒,并具有在多種速度的情況下只允許以不高于0.65m/s的速度運行。在使用吊籠頂部控制盒時,其它操作裝置均起不到作用。此時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吊籠頂部控制應采用恒定壓力按鈕或雙穩態開關進行操作,吊籠頂部應安裝非自行復位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電路,停止吊籠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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